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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金枝与李文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枝,李文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868号原告:李金枝,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花,包头市昆都仑区148法律服务五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海,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欣,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枝与被告李文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金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李金枝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