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窦有琴、杨世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窦有琴,杨世标,黎春绘,徐永会,黎正文,陈列,杨世江,吕计兵,王加福,袁启双,郑红雁,刘乔富,刘乔德,梅德华,周建忠,李小琼,刘乔红,谢道成,刘乔平,杨礼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444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总经理。被告:窦有琴,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杨世标,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黎春绘,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徐永会,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黎正文,男,汉族,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陈列,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杨世江,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吕计兵,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王加福,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袁启双,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郑红雁,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刘乔富,男,汉族,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刘乔德,男,汉族,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梅德华,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周建忠,男,汉族,住云南省陆良县,被告:李小琼,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刘乔红,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谢道成,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告:刘乔平,男,汉族,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杨礼算,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窦有琴、杨世标、黎春绘、徐永会、黎正文、陈列、杨世江、吕计宾、王加福、袁启双、郑红雁、刘乔富、刘乔德、梅德华、周建忠、李小琼、刘乔红、谢道成、刘乔平、杨礼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策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