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洪江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市人民医院,湖南风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7号原告: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艳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安江镇。法定代表人:胡豪,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风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美,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与被告洪江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17日,湖南风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第三人风行公司撤回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4元,减半收取5907元,由原告湖南德胜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