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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郑学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郑学友,孙玉梅,郑长胜,咸克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391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负责人:李国兴,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春光,该支行副行长。被告:郑学友,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玉梅,女,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郑长胜,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咸���兰,女,199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与被告郑学友、孙玉梅、郑长胜、咸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