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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杨云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杨云哥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87号原告:祝某,男,2009年7月7日出生,苗族,织金县鸡场乡丫口寨小学学生,住织金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杨云哥(又名杨加兵),男,1978年4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祝某与被告杨云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维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