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霞、侯燕燕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霞,侯燕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霞,女,生于1967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4日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原审被告人侯燕燕,女,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毕业,住禹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禹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霞、侯燕燕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108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侯燕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黄霞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霞撤回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