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79号原告孙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孙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吕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马晨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