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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异30号申请人章建、杨幼青与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章建,杨幼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异30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法定代表人杨学宁。申请人章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申请人杨幼青,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凯(特别授权),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建、杨幼青与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诉前财产保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复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发回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中方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查本案期间,异议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韩 芳审判员 唐光礼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