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昌春、王兴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春,王兴祥,王樟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春,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兴祥,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樟慰,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樟慰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01,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兴祥银行存款银行帐号:10×××#1。现因属于其他应解除查封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樟慰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01的冻结,被执行人王兴祥银行存款银行帐号:1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