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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杨钢、熊天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平,杨钢,熊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81号之二原告陈国平,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担保人陈硕,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东港乡合兴村七组2号,身份证号:43062419870617613X。被告杨钢,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熊天文,男,1976年12月5日,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平与被告杨钢、熊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1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担保人陈硕名下位于长沙泉塘街道办事处和泉嘉园3栋2202号的房屋(预告证明号:413014042、合同编号:201300062202)产权,冻结被告杨钢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42号凤凰城三期1902号的房屋(权证号:71××72)的产权,冻结被告熊天文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东三线西、规划行政支线北、星沙大道以东凤凰城一期102的房屋(权证号:71××94)的产权。现原告以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杨钢、熊天文及担保人陈硕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硕名下位于长沙泉塘街道办事处和泉嘉园3栋2202号的房屋(预告证明号:413014042、合同编号:201300062202)产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杨钢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二路42号凤凰城三期1902号的房屋(权证号:71××72)产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熊天文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东三线西、规划行政支线北、星沙大道以东凤凰城一期102的房屋(权证号:71××94)产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