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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月友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友,吴泊,秦洪涛,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友,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吴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秦洪涛,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08XXX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闸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郝敏,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306XX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王龙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张月友申请执行吴泊、秦洪涛、天津徽凯龙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凯龙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月友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泊、秦洪涛、徽凯龙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4524.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元,鉴定费3150元。要求被执行人太平洋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594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吴泊、秦洪涛、徽凯龙公司、太平洋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吴泊、秦洪涛、徽凯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执行到位太平洋公司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张月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泊、秦洪涛、徽凯龙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月友申请执行标的70046.5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吴泊、秦洪涛、徽凯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2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