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骏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骏洁,兰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仕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联,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柯骏洁。被执行人:兰万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柯骏洁、兰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骏洁、兰万秀在本院尚有另案正在执行当中,且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柯骏洁、兰万秀所有的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乐江乡乐江街1幢房屋一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胜字第××号)及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浔江北区滨江大道1幢房屋一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胜县字第××号),以上查封的两处房产本院正在依法进行处置当中,除此查封的两处房产之外,被执行人柯骏洁、兰万秀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案件执行需要,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