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邱永生,谭绍君,谭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永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邱永生,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绍君,女,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绍兵,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邱永生、谭绍君、谭绍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邱永生、谭绍君、谭绍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