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朱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雪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04号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广信东郡小区(集雅苑小区)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641672-1。法定代表人罗国顺,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雪松,男,1986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广信东郡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42523198601315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