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相美与莒县长盈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美,莒县长盈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42号原告:刘相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波,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长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大长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7131906X71-1。法定代表人:张崇吉,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桑园镇大长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94442697A1-1。法定代表人:单仕芸,该公司经理。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美与被告莒县长盈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美以被告莒县长盈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就该案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美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刘相美负担。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增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