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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周文广与蛟河市兴远塑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广,蛟河市兴远塑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48号原告:周文广,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兴远塑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张素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广与被告蛟河市兴远塑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文广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文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免收。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