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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中群与肖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中群,肖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667号原告万中群,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荣昌区人,住重庆铜梁区。被告肖洪,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万中群诉肖洪离婚一案中,原告万中群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中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万中群负担。审判员  谢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