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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姚子鑫、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子鑫,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姚子鑫,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城东工业园区工业路(岗头菜市场东临)。法定代表人:尹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子鑫与河北铠朗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人履行,申请执行人姚子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