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林市规划局与张广才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林市规划局,张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市规划局,住所地海林市海林镇子荣街第一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旭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俊达,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广才。再审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因与被申请人张广才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行终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海林市规划局的法定代表人局长刘旭峰及委托代理人赵俊达、王进军,被申请人张广才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广才2006年在胜利街邮政所东侧自己经营的大世界歌厅房屋南侧以扩大歌厅为由自建楼房1200平方米(三层楼房)后,于2006年10月向海林市规划局提出办理商业用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张广才身份证、海林市大世界歌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区介绍信、海林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歌厅缴税票据。海林市规划局受理后经派人到现场勘查、测绘、审查后于2006年11月1日向张广才颁发编号2006461-1、2006461-2的二份《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均为600平方米,该许可标注为补办商业用房。张广才于2006年11月9日到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了二本房屋产权登记证,用途为商业服务,该房屋尚未装修投入使用。2010年,房地产开发商对海林市海林镇胜利街南侧开发房地产,张广才经营的大世界歌厅和狂人港演艺酒吧房屋区域属于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张广才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海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海林市监察局根据有人反映张广才在海林市规划局处办理建筑许可证时有违规现象,在进行调查后认定,张广才在办理用途为商业服务的二本各600平方米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时向海林市规划局提供的材料属虚假凭证,建议该局撤销对张广才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海林市规划局认为张广才在申请办理《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伪造的税收完税证和消防合格证明,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该局于2006年11月1日为张广才颁发的编号为2006461-1、2006461-2号《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张广才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海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海政复决字[2011]2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张广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行初8号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海林市规划局作为行使规划职权的行政主体,合法性是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黑建房[2003]39号《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到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城镇房屋拆迁主要矛盾之一。各级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站在全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两风”建设的高度,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保护好广大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海林市规划局已经按照张广才的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向其颁发了编号为2006461-1、2006461-2号的《私人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应当维护该行政行为的既定性、合法性。《海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世界歌厅登记注册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能够证明将王世军申请登记的海林市大世界歌厅和张广才申请登记的海林市大世界歌厅登记注册档案丢失的事实,据此,海林市规划局认定张广才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供伪造的税务完税证、消防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存在违法之处,剥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理由明显不当。张广才要求撤销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行终77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在行政许可领域中,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根据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因行政机关有违法因素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当不予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经过科学的权衡后,才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本案中,海林市规划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是,该局不应当就改变房屋性质问题颁发行政许可,同时张广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是虚假的,但该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张广才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批是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能,不能以出具的相关文本的样式或格式存在瑕疵就认定为超越职权。另一方面,海林市的相关部门在时隔多年后仅凭工作人员的回忆而得出的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要求,即海林市规划局以此为依据认定张广才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存在弄虚造假的情形,进而作出撤销规划许可的决定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的相关精神,行政机关在涉及拆迁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而不应在时隔多年后,在张广才将房屋经营使用多年的情况下迳行将规划许可予以撤销,明显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属不当。故原审法院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林市规划局申请再审称,张广才在规划申请时未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规划图,缺少必要的法定要件,该局作出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正确,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引用规范性文件及信赖保护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张广才答辩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都是按海林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的,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认定张广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提交以下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工商、税务、消防证明等材料。本案张广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属于新建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2000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1990年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新建房屋无需向规划部门提交税务和消防证明,故海林市规划局认定张广才在申请办理《私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税务和消防证明,属适用法律有误。另,海林市规划局认定张广才未向该局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以上要件均应依法责令张广才在补充申请材料时提交,由于当年海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张广才提交以上要件,而为其核发了《私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张广才申请颁证的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时隔多年涉及该房屋所在区域动迁安置补偿时,又以张广才申办时缺少要件为由撤销该许可证,撤销理由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海林市规划局作出的海规许撤字[2011]6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林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柏 坤审判员 王 鹏 跃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宋英杰书记员张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4.《黑龙江省实施办法》(2000年)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审批程序:(一)个人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个人在原有住宅建设有地外新建住房,须持户籍证件,经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5.《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