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全中、崔彦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中,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崔彦会,女,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执行人:徐政,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向文娟,女,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李世知,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执行人:农瑞华,女,壮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广西省天等县。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流市。被执行人: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25491746。法定代表人:庄秋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中、崔彦会、徐政、向文娟、李世知、农瑞华、李敏与被执行人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惠安诚信针织有限公司已被查封的动产外(另案抵押物,尚待拍卖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君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