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执18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业海涂开发公司、郎秀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业海涂开发公司,郎秀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1执18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业海涂开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拷门七孔大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1488022532。法定代表人:陈全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郎秀法,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业海涂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郎秀法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浙092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郎秀法应履行执行款88333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47元。因被执行人郎秀法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扣押了被执行人郎秀法所有的丰川牌精品水车式浮船10台、光顺增氧机2台、中国浮王2台、潜水泵八寸1台、三相导步电动机带小泵1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扣押的动产设备于2017年7月13日10:00至2017年7月14日10:00(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本院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作价8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业海涂开发公司抵偿租金8000元。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郎秀法的银行存款、房子、车子等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郎秀法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