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01民初9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负责人:周小毛,部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升,73871部队保管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座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101XB。负责人:王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皓,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营运部副主任。被告: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8号楼A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608430。法定代表人:余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871部队负担。审判员 何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