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孔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孔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125号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曲阜市。组织机构代码:49328741-6。负责人:王明锦,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亮、XX,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与孔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孔峰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