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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杨与陈华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杨,陈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64号申请人曹杨。被申请人陈华鑫。申请人曹杨与被申请人陈华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93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登记于陈华鑫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56幢20201号(房屋权属证号:1150104017-6-1-56-20201-0)。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2017)陕0113民初936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裁定书送达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该中心已协助本院将上述房屋办理保全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93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王亚南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