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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得亮与李清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亮,李清成,常文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170号原告:李得亮,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常文红,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得亮与被告李清成、常文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得亮因收到被告李清成、常文红赔偿款4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清成、常文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得亮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