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得亮与李清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亮,李清成,常文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170号原告:李得亮,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常文红,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李得亮与被告李清成、常文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得亮因收到被告李清成、常文红赔偿款4000元,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清成、常文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得亮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