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655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罗泽明。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法定代表人:吉怀先。申请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受偿金额为248000元、已受偿金额为227344元、未受偿金额为20666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确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伍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