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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楼其清、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其清,何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楼其清,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志阳,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其清与被执行人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振 磊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3092号时间:2017年8月11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9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黄楠执行员:石丽萍代书记员:潘振磊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虞啸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其清与被执行人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黄楠:同意承办人意见。石丽萍: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3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