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志强与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强,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邢志强被执行人:刘金柱申请执行人邢志强与被执行人刘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05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等,于2017年5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及其他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抚民镇榆树岔村有71.5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由刘金柱的亲属看户,且该房屋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鉴于只有一处房屋,且价值不大,不宜评估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宋爱琴可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来审判员 丁栋国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