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袁望甫与林海军、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706号原告:袁望甫,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胜,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林海军,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长春市园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立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吉林中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吉林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负责人:王宪伟。原告袁望甫与被告林海军、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欧陆置业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袁望甫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望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计19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传冬代理审判员 蔡 佳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