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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耀辉、李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辉,李文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4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立泉,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耀辉,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李文华,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辉、李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冀0534民初4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土地证号为清国用82字第××号、房产证号为房字第××号的房地产。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文华名下土地证号为清国用82字第××号、房产证号为房字第××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海梅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