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修森与李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森,李德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40号原告:吴修森,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德存,男,成年人,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森诉被告李德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修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吴修森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