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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立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立,出生于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立2016年11月通过路边广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1张其本人照片、姓名为“郭利”、证件号码为:“×××”、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用于驾驶出租车使用。被告人郭立于2017年4月25日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火车站西进站口处,驾驶×××号“捷达”牌出租车揽活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郭立的行为已构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立2016年11月通过路边广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找他人伪造了1张其本人照片、姓名为“郭利”、证件号码为:“×××”、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用于驾驶出租车使用。被告人郭立于2017年4月25日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吉林市火车站西进站口处,驾驶×××号“捷达”牌出租车揽活时,被执勤交警查货,其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也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抓捕经过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郭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立为驾驶出租车非法购买伪造其本人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立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立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单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念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