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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0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卓祖钢与程国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祖钢,程国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786号原告:卓祖钢,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光,男,汉族。原告卓祖钢与被告程国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祖钢诉称,其欲从被告处购买房屋一套,将3万元定金交付被告后,被告便一直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卓祖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1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