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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齐亚强与孙策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强,孙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413号原告:齐亚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孙策,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齐亚强与孙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齐亚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齐亚强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娅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