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齐亚强与孙策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强,孙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413号原告:齐亚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孙策,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齐亚强与孙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齐亚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齐亚强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娅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