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建,魏金华,李文玉,高飞,李华超,韩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661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文建,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魏金华,女,1982年12月28号,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文玉,男,1978年5月4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高飞,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华超,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韩欣娜,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03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03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