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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洪湖市信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洪湖市信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刑初204号自诉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联群村*组。法定代表人:乔勇,总经理。被告人洪湖市信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湖市石码头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平,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自诉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洪湖市信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8月11日,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人洪湖市信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容,自诉人对其表示谅解并申请撤诉,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随州市丝达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陆份。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