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可钦与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可钦,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836号原告:韦可钦。被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韦可钦诉被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可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可钦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可钦撤诉。审 判 员 谢永君人民陪审员 韦学山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