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2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明鑫与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1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段明鑫,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鸿福巷10号1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6055270T。法定代表人:简安兵。段明鑫与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川0402民初219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段明鑫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段明鑫与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和解,现段明鑫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5000元限额内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70元,由段明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