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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延明与被执行人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延明,张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明,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金明,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延明与被执行人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金明应支付高延明欠款2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金明于2017年8月1日自动履行了3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高延明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