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四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华,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开发新区聚海道。法定代表人:阎尔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通,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赛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计471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孔娇阳书 记 员 田 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