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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耿晨熙、曹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晨熙,曹贝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29号申请人:耿晨熙,女,201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法定代理人:耿红伟,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晨熙之父。被申请人:曹贝贝,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耿晨熙与被申请人曹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耿晨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贝贝驾驶的孙振明所有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耿晨熙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晨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贝贝驾驶的孙振明所有的豫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