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与张丽子、王光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398号之二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109323-2。法定代表人:谢长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丽子,女,汉族,1970年7月30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王光伟,男,汉族,1960年1月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40573-8。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被告: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经济开发区黄福居委会麒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6770-X。法定代表人:张大学。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548163-9。法定代表人:樊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8元、诉讼保全费1852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晓峰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葛恒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庄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