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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7605号原告:杨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某,汉族,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19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9400元,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之前付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处。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欠款19400元,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杨某壹万玖仟肆佰现金:19400元欠款人:王某欠款时间:2016年11月2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某购买原告杨某装修材料欠款并出具欠条,被告理应及时偿付,其拒不偿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偿付欠款194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欠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偿付原告杨某欠款19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