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小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杨小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820号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26号。法定代表人:徐素娟。被告杨小裕,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市百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