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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玉海与王健、王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海,王健,王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54号原告:焦玉海,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健,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光友,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玉海撤回对被告王健、王光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焦玉海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