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玉海与王健、王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海,王健,王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54号原告:焦玉海,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健,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光友,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玉海撤回对被告王健、王光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焦玉海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