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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XX国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负责人:胡永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岩,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国,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霞(系被上诉人之妻),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红,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