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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绰号“老三”,男。2006年5月24日因盗窃被广东省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从江西省洪都监狱解回再审,期限至2017年10月13日。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2011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7年4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从浙江省乔司监狱解回再审,期限至2017年9月29日。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的华东交通大学、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师范大学、赣南医学院和湖南省衡阳市的南华大学等高校内,趁人不备之际,分别或者相互配合共同盗窃他人离身放置的手机,共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窃得手机16部,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5100元,所盗手机通过快递寄给他人销赃后,所得赃款除用于支付三人共同吃住行等日常消费外,其余均分挥霍。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在江西省南昌市的华东交通大学篮球场,盗窃被害人龙某某的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小米5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00元、1500元。2、2016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的赣南师范大学篮球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金色华为荣耀4A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卢某某的银灰色OPPOR7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白色小米5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香槟色VIVOX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200元、400元、900元、1500元、2300元。3、2016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的赣南医学院足球场,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金色乐视2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钟某某的白色VIVOY27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罗某的金色红米3S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00元、200元、400元。4、2016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的南华大学老校区弘辰体育场的篮球架下,盗窃被害人晏某某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000元、1700元。5、2016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谭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的南华大学新校区篮球场,盗窃被害人周某的银色OPPOA53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易某某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00元、3200元、2200元、1500元。二、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与覃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的浙江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内,趁人不备之际,分别或者相互配合共同盗窃他人离身放置的手机,共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手机8部,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1100元,所盗手机通过快递寄给他人销赃后,所得赃款除用于支付三人共同吃住等日常消费外,其余均分挥霍。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与覃某某、韦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的浙江师范大学内的排球场、篮球场等地,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依某某·某某某的银色iPhone6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黄某的银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00元、1200元、1500元。2、2016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与覃某某、韦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内的足球场、篮球场等地,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白色华为P9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毛某某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00元、1700元、1700元。3、2016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与覃某某、韦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的浙江师范大学内的篮球场、排球场等地,盗窃被害人徐某的白色iPhone6S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金某的金色华为P9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600元、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及同案犯廖某乙、谭某、覃某某、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李某某、胡某某、卢某某、邓某某、钟某某、罗某、晏某某、张某某、周某、刘某某、吴某某、易某某以及余某某、依某某·某某某、黄某、罗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徐某、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购物凭证,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分别与他人共同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某、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黄某均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追缴不到,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2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晏某某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2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200元;退赔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15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依某某·某某某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600元;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遆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