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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与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457号原告:郑XX,女,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原告郑XX与被告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郑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XX负担。审判员  祖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