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冬与李伟、孙明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冬,李伟,孙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22号申请人王小冬,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孙明宇,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运城市。申请人王小冬与被执行人李伟、孙明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孙明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明宇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