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与李翔林、张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李翔林,张士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1304区。代表人:步长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新疆奎屯垦区奎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翔林,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堂,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无固定住所。上诉人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李翔林、张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奎屯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铭徽审判员 刘丽美审判员 胡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梓萱 来源:百度搜索“”